本文讨论 I-601 豁免,J 签证豁免,EAD/AP 加速,和签证延期/转换(I-539)加速;解释 Extreme Hardship, Exceptional Hardship, 和 Expedite Criteria 。
在办理绿卡过程中,申请人有时需要:
(1)解决过去曾经在美国非法居留,未经许可工作,违反移民法或者其他法律,提交虚假材料或陈述(要办理 I-601 豁免)的问题;或者
(2)解决 J 签证豁免问题(尤其是对于公派的访问学者,有时拿不到来自中国使领馆的 「不持异议信」(No Objection Letter), 因此无法提交 I-485 或者转为其他签证身份);或者
(3)需要尽快拿到工卡(EAD)和回美证(AP)Combo Card (Expedite I-765/I-131 processing),以便不影响工作,能尽快开始工作,能离开美国而不影响绿卡进程。
以上情况,都可以考虑联系美国移民局,提交相应的证据。具体标准略有区别。
I-601 和 Extreme Hardship 标准
对于曾经在美国非法居留,未经许可工作,违反移民法,提供虚假陈述(比如有的人本来未婚,但是为了签证成功说自己已婚),有犯罪记录等等问题,可以考虑提交 I-601 豁免申请(如果已经进入递解出境程序,往往还需要另外提交 I-212 豁免申请)。根据美国移民法的 Section 212(a)(9)(B)(v) 条款,申请人一般需要表明,如果他不能留在美国,会给他的亲属(一般是已经有美国公民或者绿卡身份的配偶或父母)造成极大困难 「Extreme Hardship」.
注意,对于曾经是党员的绿卡申请人,一般来说,不一定要办理 I-601 豁免。如果需要办理 I-601 豁免,也不用符合 「Extreme Hardship」 的条件。
移民局指出,任何情况的亲属分离都有可能造成一些困难,但是要符合 「Extreme Hardship」 的条件,这个困难需要是非同寻常的,或者难以料到的。一般的困难比如文化差异(适应新的文化环境),经济损失,和亲属以及熟悉的社区环境分开,失去现有的工作,等等,一般不足以满足条件(但是,单项不够条件的,如果累积合并起来,也有可能符合条件)。
具体来讲,如果申请人被迫离开美国,那么,他的亲属(比如配偶或者父母)要么留在美国,和他分开;要么与他一同离开美国,重新定居在海外;二者之中,只要能表明其中之一会给他的亲属(身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)带来极大困难就可以,不需要二者都讨论到。他的亲属可以提交一份签字的声明,描述自己是计划一起离开美国还是要留下。相应地,在豁免申请中,需要解释这种计划会给(身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人的)亲属带来何种困难。
举例说明
举例来说,一位申请人提到,她的配偶(美国公民)此前有工伤,背疼,因此不能工作,领取来自美国政府的医疗福利和残疾福利。申请人(女性)在家里做饭,打扫,搬动重物,照顾配偶吃药,开车带配偶外出。
申请人的配偶(美国公民)解释:如果他的配偶离开美国,他也要跟着离开,但是这样一来他就会遭受情感方面,金钱方面,和医疗方面的困难,以及在人身安全方面的担心(包括对一般治安的担心以及面对现配偶的前夫带来的风险)。他平常生活中在走路,久坐,睡眠,和写字方面都已经有困难,依赖于配偶的照顾。此外,他还有此前婚姻所生的孩子,虽然似乎并没有住在一起而且大多已经成年,但是如果与孩子们长久分开,会影响到他的精神健康。尽管面对这许多困难,申请人的配偶(美国公民)还是表示,如果他妻子被迫离开美国,他也要跟着离开,因为离开妻子他无法生存。
只有自我陈述是不够的,还需要其他书面证据,客观证据。申请人的配偶提供了医疗记录,证明背疼确实存在,还有其他慢性疾病,一直在接受治疗,还有相应的保险和福利申请纪录。此外,还有来自心理医生的材料和评估,证明申请人的配偶(美国公民)身患抑郁,依赖于申请人的情感支持和生活照料,才能避免精神健康进一步恶化。
此外,申请人还有一个孩子在美国出生,是美国公民(虽然不一定是和现配偶生的),有学习障碍和焦虑症,如果被迫跟随申请人离开美国,在医疗,教育,和生活方面会遇到很多困难。
综合以上材料和证据,移民局认可,这位申请人虽然此前有提供虚假文件和非法居留的问题,但是,如果要她离开美国,她的美国公民亲属会遭受极大困难 「Extreme Hardship」,因此,申请人的 I-601 豁免可以得到批准,她也就可以经由亲属移民拿到绿卡,留在美国,成为美国永久居民。
J 签证豁免和 Exceptional Hardship
对于一些公派的访问学者,拿不到来自使领馆的 「不持异议信」,不能办理 J 签证豁免的,美国国务院也有类似的规定:
如果这位访学要离开美国会对他的配偶或者子女(身为美国公民或者持有绿卡)造成 Exceptional Hardship,那么,也可以办理豁免。具体的标准和需要的证据,与上面提到的情况相似。(此外,除了 No Objection, J1 豁免还有 Interested U.S. Government Agency, Physician, Fear of Persecution 等途径,参见美国国务院的说明)
一般来说,来自中国大陆的访问学者,连同持 J-2 签证的家属,在办理了 J 签证豁免以前,不能转为 H-1B 工作签证(也不能转为 L-1 签证),不能提交 I-485 绿卡申请,也不能在美国境内转为其他类别的签证身份(但是可以出境然后签新的 F-1,F-2,B-2 签证然后重新入境美国,还可以先向美国移民局申请 O-1 批准然后出境办理 O-1 工作签证)。
J 签证豁免的申请人需要向美国移民局提交 I-612 表,根据美国移民法的 Section 212(e) 条款来解释自己为什么符合要求。值得注意的一个区别是,因为 J 签证即使不能豁免也只要求申请人在本国完成两年服务期,而不是长久的分离,也不是必须要申请人的配偶孩子(作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人)长期定居海外,因此,在申请时,需要证明,这种困难不但在海外会发生,留在美国境内也会发生,这是和前面的标准不一样的一个地方。
一般的焦虑,孤独,心理影响,和财务负担,不足以满足 Exceptional Hardship 的要求。反过来,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有医疗需求(比如哮喘,需要有书面证据),需要双亲的特别照顾,在海外环境(比如较差的空气质量下)会遭受特别的风险,而留在美国又没有生活来源,那么,申请就有可能获得批准。
如果能够取得 「不持异议」(No Objection),那么,办理 J 签证豁免会更加容易。
以上。